更新时间:2025-08-02 11:42:27 | 浏览次数:4643
台湾海洋大学海洋文化研究所前所长、厦门大学历史学博士卞凤奎表示,台湾在日本殖民统治期间从未停止过抗争,应铭记历史、汲取教训,让悲剧不再重演。
截至6月13日,全省大、中型水库可用水总量40.48亿立方米,储量充足有保证,按照6月底前无有效降雨的最不利因素考虑,可放水7亿立方米用于抗旱灌溉;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大中型水库及河道供水正常,地下水源较充沛,能够满足抗旱需求。5月下旬以来,对全省98.72万眼农田建设灌溉机井和56.85万项灌排沟渠设备进行全面排查,及时修复损坏设施,确保抗旱灌溉需要。省财政近期专门安排3000万抗旱专项资金,支持各地开展抗旱工作。
今年前4个月,外资外贸大市苏州进出口超预期增长5.6%。同期,三省一市进出口总值增长明显。其中,江苏、浙江在高基数上仍分别增长5.7%、6.6%;安徽以14.1%的增速奋力扩大基本盘。
中国名义税负一直高于实际税负。所谓名义税负是指企业名义上该缴纳的税费。由于征管、企业对税法理解等原因,实际上企业不一定足额缴纳法律意义上的税费。
北京三中院审理后认为,生育津贴与劳动报酬法律性质不同,不能简单相互取代。女职工因生育享受的产假系法定权利,放弃产假提前返岗上班是爱岗敬业的体现,应当予以尊重。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即便女职工已领取的生育津贴数额高于其本人生育前的工资数额,用人单位亦无权要求返还差额部分。从注重女职工劳动权利和生育权利双重保护角度出发,用人单位对提前上班的产后女职工支付相应劳动报酬,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也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和公平正义,应当予以鼓励。
“从法律性质看,生育津贴是国家通过生育保险制度给予生育女职工的一项生育福利,体现了社会对生育行为的支持和保障,具有社会保障属性;工资是劳动者基于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通过提供劳动所获得的对价,两者法律性质不同,不能简单相互替代。”法官同时指出,女职工产假期间依法正常休假的,原则上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能兼得,且只能获得二者中“就高”的数额,但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依法休假时自愿在生育津贴之外另行支付产假工资的,应当予以尊重。
6月13日9时,国家防总针对广西、福建启动防汛四级应急响应,派出两个工作组分赴广西、福建协助指导;新增针对河北、内蒙古启动抗旱四级应急响应,并继续维持针对河南、山东的抗旱四级应急响应,两个工作组正在两省协助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