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8-05 02:10:38 | 浏览次数:2415
台湾中兴大学教授孙若怡认为,乙未战争不仅是台湾人民守卫乡梓,更是中国人抵御外侮的一场战争。回顾历史,那些有名、无名的义士们,展现的正是维护自身与民族尊严的行动力;那些“草莽英雄式”的斗争,正是传统中华文化教养孕育下义气凛然的典型体现。
承办法官表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关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认定标准,司法实践中,一方以索取财物作为结婚条件的,或将获得高额彩礼作为登记结婚的决定性因素,与对方明显无感情基础的,可以推定为无结婚意愿。借婚姻索取财物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彩礼应当返还。本案中,原告杨某与被告白某某按习俗筹办婚礼,被告收取男方彩礼30万元后,又要求原告购买房屋,原告杨某由于经济能力有限未购买房屋,白某某因此拒绝办理结婚登记。双方虽有同居生活,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被告白某某以获得高额彩礼并要求男方购置车辆、房屋等条件作为登记结婚的条件,可认定双方无感情基础,推定其无结婚意愿。基于婚姻自由的原则,法院仅处理彩礼返还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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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表示,这起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彩礼返还的数额上,考量了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彩礼的使用以及被告陪嫁情况,除此之外对于双方诉辩中主张的部分财产,将举证责任分配给相应当事人,对于有证据证明但无法查明价值的部分财产,则需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在不超出大众认知范围的前提下作出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订立婚约期间男女互赠大额财物系双方以结婚为最终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如双方最终解除婚约或未登记结婚,即所附条件并未成就,则赠与行为尚未生效,因此在解除婚约的同时,一方接受对方所赠与的财物,应予以返还。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白某某返还原告彩礼25万元、金饰款4.1万元和微信转款1.85万元。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关于原告杨某某主张被告马某返还彩礼12万元、黄金首饰110克的诉讼请求,原告杨某某未证实交付彩礼数额为12万元且黄金首饰现在被告马某处,故对其主张返还彩礼的诉请,法院以被告认可的彩礼11万元为基准予以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被告马某陪嫁物品的价值未能提交支付凭证等证据予以佐证,结合电动车尚在被告马某处的事实,就剩下陪嫁物品的价值酌定为1.5万元。考虑原告、被告共同生活时间,陪嫁物品的价值等因素,从财产便利使用的原则出发,陪嫁物品除电动车外其余归原告杨某某所有,法院酌定被告马某向原告杨某某返还彩礼7.4万元。